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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授权委托组织将所持有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挂牌标的,是指在沈交所挂牌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出让方,是指对挂牌标的拥有处置权或委托处置权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意向受让方,是指挂牌标的在沈交所挂牌期间,经资格审核合格后,符合摘牌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拟购买人。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受让方(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或综合得分)购得标的的意向受让方。

第七条  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价格与竞方案、竞资信、竞诚信等相结合,综合得分较高者获得的原则。如其它条件经固化后相同或标的简单明确,应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八条  凡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挂牌出让方式

第九条  挂牌出让的方式:

(一)协议出让;

(二)电子随动报价出让。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协议出让,是指城市重要市容景观设施投资建设的项目可采取定向出让使用权的方式。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随动报价出让,是指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经挂牌公告后,在征寻报价期间,挂牌标的的成交价格经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通过沈交所电子大屏和网站信息不断变动的挂牌出让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授权委托组织,提供广告位资源,提出受让条件并进行委托登记;

(二)在沈交所公开挂牌出让;

(三)在挂牌期间对产生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进行摘牌资质审核;

(四)根据公开挂牌登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集中竞价;

(五)根据挂牌报价结果,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格;

(六)报相关部门批准;

(七)成交双方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进行交易鉴证;

(九)备案交割。

第十三条  凡进场交易的,需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出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点位相关协议;

(三)具体标的物地理位置和广告位位置;

(四)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要求及出让年限;

(五)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参考价格清单。

出让方有义务公开、公平、公正、如实的向每一个拟购买人介绍出让标的情况,配合拟购买人对出让标的进行实地考察。

意向受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相关资质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交易双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并应接受沈交所的审核监督。

第十四条  沈交所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与出让方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挂牌登记委托书》,并由出让方填写《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挂牌出让明细表》,委托沈交所在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安排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五条  沈交所根据出让方提供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挂牌出让明细表》,通过电子大屏,沈交所网站及其它大众传媒公开挂牌,向社会公开发布挂牌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公开挂牌期间分为公告期和报价期,具体期限按出让方要求规定。

第十七条  挂牌出让信息在沈交所公开挂牌后,出让方可根据具体情况撤销、延展或中止挂牌。

第十八条  公开挂牌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应向沈交所提出求购申请,经沈交所审核合格,予以办理摘牌登记。

第十九条  为了规范意向受让方的摘牌行为,避免意向受让方摘牌成功后,不履行支付摘牌标的价款、摘牌费用及按约定办理交易手续等义务,意向受让方应向沈交所交纳摘牌保证金,摘牌保证金数由沈交所与出让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条  为了规范受让方的履约行为,避免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后,未能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条款,意向受让方在摘牌前应向沈交所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由沈交所与出让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报价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沈交所指定的期限,交纳一定数额的摘牌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未按时交纳此两项保证金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需要认真阅读《挂牌出让须知》,对所摘牌标的的所有资料作详细研究,对摘牌标的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交易合同及其他材料的修改建议,在同意接受出让方所有关于该项目的说明材料、限定条件、违约责任的前提下,签订《摘牌协议》,未能在产权交易机构限定或许可的时限内签订《摘牌协议》,视作意向受让方违约,产权交易机构有权取消其摘牌资格。如意向受让方所提出的修改意见,沈交所及出让方未做答复,视做该意见未被采纳。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签订《摘牌协议》后,表明已接受摘牌标的的现状和条件,无权再提出其它条件或以任何理由撤销摘牌意向,否则沈交所有权扣缴摘牌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每轮回的应价都需要严肃、慎重地考虑,报出自己所认可的应价数额,意向受让方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已交纳的摘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挂牌报价期内,沈交所将采用挂牌电子随动报价方式,以小时为时段受理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并取最高报价为本小时时段的最终报价(当报价出现相同时,报价登记顺序靠前者优先),该报价为下一时段的报价的起始价格。挂牌报价期终止前的最后报价时段内,如仅有一位报价方且报价高于参考底价,将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报价期终止前,如产生多名报价方,沈交所将进行集中受理,经审核通过后,于停牌后的次日启动电子网络竞价系统进行连续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

第二十六条  出让方应事先设定挂牌标的参考价格,摘牌成交后,若成交价低于参考价格的,本次交易无效,由沈交所组织重新挂牌。

第二十七条  公开挂牌期满,如无人提出摘牌意向的,沈交所将与出让方协商对该出让信息延展挂牌,直到成交或委托人提出终止挂牌为止。

第二十八条  摘牌成交后,受让方当场与沈交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方一经签署《成交确认书》后,出让方及受让方均不得反悔,并严格按照《成交确认书》、《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认真执行,各方均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二十九条  公开挂牌期满,由沈交所分别向出让方、受让方告知摘牌结果,确定交易方式,交易各方签订《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完成交易。

第三十条  挂牌成交后沈交所按事先约定以无息的形式全额退还未摘得者的摘牌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成交方式和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  在延展挂牌期限内,如有一家提出摘牌意向的,将实行立即停牌的方式,若报价高于参考价格,则报价人即具备受让方资格,并进行信息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电子随动报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摘牌协议》;

(二)缴付摘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三)领取《摘牌须知》;

(四)分时报价及集合竞价;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支付价款或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采用电子随动报价方式,在其它交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挂牌期间,如出让方决定中止挂牌,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政政策影响,造成出让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让义务的,以政府或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出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出让成交后,沈交所按照协议规定向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实行场内结算。

五、附则

第三十七条  挂牌出让过程中,涉及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省、沈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