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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产权项目挂牌需提供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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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的产权出售申请;

2.主管部门对产权出售的批复;

3.主管部门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改制领导小组)提出的产权出售申请;

4.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审批权限的机构对产权出售的批复;

5.标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决策文件;

6.转让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决策文件;

7.标的企业(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8.标的企业(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书(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9.转让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需提供标的企业(公司)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报告书(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10.同级国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对评估结果的核准件及备案件(集体企业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委托的主管部门的确认件);

11.涉及土地资产交易的需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确权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意见表;

12.涉及土地资产交易的需提供同级土地部门土地规划和处置意见、评估备案意见;

13.转让方案;

14.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供职工安置方案;

15.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及参会代表或职工的签到簿(集体企业需讨论通过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报告及确定委托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的内容);

16.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供同级劳动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或许可;

17.同级劳动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18.市属项目提供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对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的合规性意见;

19.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20.法律意见书;

21.产权转让挂牌登记委托书(我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22.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23.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24.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25.转让方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26.转让方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