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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名称 |
鞍山市商业银行18000万股国有股权 |
挂牌价格 |
36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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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方允明 |
所属行业 |
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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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 |
注册资本 |
220,0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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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24266798-3 |
转让标的评估值 |
6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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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刊登报刊 |
金融时报、辽宁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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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
购买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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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
划拨土地 |
否 |
管理层是否
有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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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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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 |
3,584,748.80万元 |
负债总额 |
3,198,861.34万元 |
所有者权益 |
385,887.4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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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
146,021.14万元 |
上年利润额 |
68,339.37万元 |
上年净利润 |
51,679.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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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2023人 |
安置职工人数 |
无 |
职工安置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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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的选择方式 |
电子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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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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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鞍山市财政局 |
91300万元 |
41.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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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64000万元 |
29.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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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 |
22000万元 |
9.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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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 |
18000万元 |
8.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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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辽宁衡业汽车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5000万元 |
2.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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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鞍山市排水事业总公司 |
3000万元 |
1.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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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鞍山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部 |
2814.48万元 |
1.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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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鞍山玉佛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
2000万元 |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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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崔静 |
270.65 |
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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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辽阳石油化纤公司鞍山分公司 |
262.00 |
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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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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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 |
鞍山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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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 义 |
所属行业 |
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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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8号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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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0111024-4 |
持有标的股权比例 |
41.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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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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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件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转让市商业银行国有股权的批复
鞍政复[2010]33号 |
挂牌期满后如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将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展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出让方申请终止。
摘牌及交易条件:1.对买受人的要求详见本所网站公告,买受人应符合相应要求。
2.意向受让方需按挂牌底价30%向本所交纳交易保证金,办理摘牌手续、参加资格审核。
3.交易成交后,办理产权交割时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其余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4.如某一标的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购买人摘牌,则该标的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最终买受人和成交价格。
本次转让鞍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受让方应为企业法人(不允许联合受让)。受让方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等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9、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10、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3、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6、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7、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9、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在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注: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
四、对主要股东的规定
持有或控制5%以上(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前三大股东(即为主要股东),对于受让股权后成为银行的主要股东,除符合前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并应出具与其他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
2、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
3、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4、要求主要股东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包括: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承诺持续补充资本;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5、监管部门对国家限制性行业或企业受让持股将合理设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