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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年06月02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辽宁省版权局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辽知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权、著作权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银监分局,各市版权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财企[2010]199号文件),推进我省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融资工作,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辽宁省版权局、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辽宁省版权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知识产权 质押 办法 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1年6月8日印发

辽宁省专利权、著作权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充分发挥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作用,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将其依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以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作品创作,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经过作品登记的著作权;

(二)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发明专利权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原则上不少于5年,不短于贷款期限;

(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借款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借款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七)借款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和实施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八)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项目处于产业化初期和扩大再生产的实质性实施阶段;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处于使用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九)使用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的必须出示有关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检索报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

(四)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五)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六)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七)未按时、足额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八)已被有关国家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九)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借款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和质押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与评估价值等情况合理科学确定。

贷款的额度以质押评估后的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贷款额度可由贷款人、借款人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质押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无形资产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可用于单一担保、组合担保、追加担保和反担保等。

第九条 贷款人在办理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十条 借款合同应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具体的按照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向贷款人质押借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但不限于)相关资料:

(一)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质押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相关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证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有效的布图设计登记簿副本原件,有效著作权权属文件或资料;

(四)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提交共同所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的相关资料;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送省级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质权自国务院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四条 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资金用途;

(二)专利权、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件数、名称、权利要求项数,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质押担保范围;

(四)质押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质押率;

(五)质押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到期日后两年。贷款展期的,质押到期日不超过展期到期日后两年。

(六)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借款人维持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有效的约定;

(七)质押期间专利权、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

(八)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九)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由共同所有人出具同意质押并确定唯一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的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 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经过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质押的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相关证书移交贷款人。质押登记注销后,贷款人应当返还相关证书。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人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辽宁省专利奖的优秀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予以贷款支持。

第十九条 贷款人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要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通过专门贷款发放账户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改变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国务院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后,双方当事人将变更结果报送省级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应在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知识产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省级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注销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应通过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等渠道发布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以该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贷款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余额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追偿,也可协议转让或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处置质押的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处置所得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借款人所有,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或未能处置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索借款人其他财产。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前,可就处置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将涉及的问题向当地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后,程序符合规定的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贷款出现非主观责任、形成不良贷款的,免予追究贷款人相关人员责任,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时不抵扣贷款人的工资性费用。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产品,鼓励借贷双方以保险方式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企业及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创新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鼓励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和其他民间资本积极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产业和流转市场,规范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无形资产市场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厅等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非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权限范围外的,应向上级有权机构提出特别授权请示、进行业务报批,以此获得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贷款业务授权;在权限范围内的,应向上级有权机构进行业务报备。

第二十九条 开办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该业务开办后10日内,将本单位实施细则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贷款人开办的以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作为质押担保的票据承兑等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信托公司发行小企业集合信托理财产品,采用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质押融资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辽宁省版权局、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负责相关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