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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资产转让业务收费办法
2024年02月29日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交易业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功能,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是指沈交所提供发布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竞价服务(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综合评议等)、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服务,由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共同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交易服务费标准

1.协议转让项目的交易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服务费率%

3000(含)以下

1

3000-5000(含)

0.8

5000-10000(含)

0.5

10000-30000(含)

0.3

30000以上

0.2

注:最低收取300元人民币

2.竞价转让项目的交易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成交金额为基数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资产类别

服务费率(%)

不动产

1

动产

3

注:最低收取300元人民币

三、权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权和使用权等,此类资产转让按照合同金额2%支付交易服务费,最低收取300元人民币。

四、专利技术类资产

按成交金额1%支付交易服务费,最低收取300元人民币。

五、其他费用

委托沈交所进行项目推广、项目策划、现场管理、财务顾问、资金托管、法律咨询等服务,需支付其他服务费,收费金额根据实际委托事项协商确定。

六、本办法由沈交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原收费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