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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金融类业务收费办法
2024年02月29日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交易业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功能,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是指沈交所提供发布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竞价服务(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综合评议等)、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服务,由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共同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交易服务费标准

交易服务费根据项目类别,以成交金额为基数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类别

服务费率%

产股权

0.5

资产

0.5

债权

0.2

权益性资产(出租)类项目

0.5(按合同总金额计算,不超过20万元)

注:最低收取300元人民币


三、其他费用

委托沈交所进行项目推广、项目策划、现场管理、财务顾问、资金托管、法律咨询等服务,需支付其他服务费,收费金额根据实际委托事项协商确定。

四、本办法由沈交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原收费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