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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资委托书
2020年09月21日

编号:



企业增资委托书





标的名称:






年    月    日



增资公告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申请通过沈交所披露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委托方(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增资委托书


甲方(委托方)名称:

乙方(受托方)名称: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相应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作为委托方将标的企业,即 企业增资信息委托乙方登记并披露公告。双方就委托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1.自愿将标的公告信息委托乙方进行企业增资登记,并作为确认标的准确性的法律凭证。经乙方受理登记后,增资企业即具备相应资格;

2.向乙方提供标的增资企业信息披露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可以就委托事项提出投资方资格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4.标的增资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保证对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如对标的增资所享有的权利有瑕疵,明示该瑕疵并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

6.监督乙方是否按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7.信息公告期间不擅自变更企业增资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

8.办理企业增资信息披露登记后,保证不就同一标的另行委托其他招标、拍卖、产权交易机构等进行交易;

9.如协议成交,投资方按照乙方收费标准支付鉴证服务费 万元;

如经公开竞价,根据乙方收费标准,承诺在增资项目交割前交纳以下费用(在下列选项中,选择一项划√):

( )按照成交金额的 %交纳竞价服务费

( )按照竞价增值部分的 %交纳竞价增值服务费

如不单独交纳以上费用,同意乙方在成交价款中扣除;

如经公开竞价,投资方按照成交金额的 %交纳竞价服务费;

本增资标的已征集到投资方后,如项目终结交易,甲乙双方协商收取推介服务费;

10.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有关意向投资方资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11.在增资企业登记有限期内,配合乙方组织的交易活动;

1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将(在下列选项中,选择一项划√)

(  )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投资方或甲方申请终止(周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计算不超过12个月)

(  )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周期,最多延长    个周期(周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计算不超过12个月)

(  )变更条件,重新公告信息

(  )自动终止

13.信息公告期满后,需要审查投资方资格的,在接到乙方的意向投资方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确认意见。产生最终投资方后,与其签订企业增资协议。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2.受甲方委托进行投融资策划、项目推介、寻找企业增资意向投资方、组织竞争性谈判、组织竞价、综合评议等相关的服务活动;

3.提供代理招商、企业增资策划服务;

4.为甲方办理登记、信息披露,按照公布的条件提出对投资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甲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投资方资格,在投资方按照增资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纳服务费用后,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对符合价款划出条件的,及时无息划转交易价款。甲方确认,该等交易价款均不计息,同时,甲方亦放弃对交易价款可能产生的利息的任何主张;

5.信息披露公告在乙方网站等相关渠道发布(如甲方需要,乙方可将增资信息在相关报纸刊登,登报费由甲方负担);

6.认为必要时,要求甲方对投资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企业增资公告中一同公布。对投资方资格条件中存在明确指向性或者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有权向甲方提出修改;

7.对增资结果通过乙方网站对外公告;

8.对甲方除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9.当项目出现争议或需要中止时,沈交所可以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相关方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三、交易办理期限

信息披露项目产生意向投资方后,原则上应于信息披露截止日后9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内办理完企业增资交割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逾期未能办结,致使交易未能完成,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及行政责任。

四、违约责任

1.在信息披露登记有效期内,经查甲方及增资企业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信息有虚假现象,乙方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除本委托书第二条9款及第四条1款情况外,协议双方不得单方中止、终结交易行为,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1.本委托书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自增资信息披露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委托书项下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3.本委托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一、增资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信息披露期限(工作日)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是     □否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是   □否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募集资金用途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

信息

1、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特别事项说明;

2、 双向尽职调查相关安排;

3、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二、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增资企业名称


基本情况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规模

□大  □中  □小 □微

经营范围


股东数量


职工人数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比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其余 位股东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项目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审计机构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月报   季报   年报

报表日期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所有者

权益

营业

收入

利润

总额

净利润








标的企业评估情况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账面资产值


账面负债总额


账面净资产


增资行为

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地级市(区 县)国资委监管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其他部门监管   地级市(区 县)其他部门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


三、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

资格条件


增资条件


保证金

设置

保证金金额/比例

万元/ %

保证金

交纳时间

(以达沈交所指定时间为准)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收到沈交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工作日交纳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保证金

处置方式

1、如非增资方原因,意向投资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增资企业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投资方提出投资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该意向投资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增资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未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4)在遴选程序中全部意向投资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投资方的出价低于增资底价的;(5)遴选活动结束后,意向投资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投资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增资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投资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投资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投资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3、其他约定                         。

四、信息发布需求

信息发布期

个工作日(自沈交所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信息发布

期满的安排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信息发布终结;

□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最多延长 个周期。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终结信息披露;

□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五、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可多选)

□竞价

□综合评议

□竞争性谈判

□其他:

遴选方案

主要内容



表格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格式为“***(企业名称)增资项目”

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应由增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3、拟募集资金金额:可填列固定数额或区间数额。

4、拟新增注册资本:指本次增资拟增加的注册资本金额。

5、项目编号:按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系统编码规则填写。

6.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

7、经济类型:指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非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其他等。

8、企业类型: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其他。

9、职工人数:按照当前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合计填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10、经营规模: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11、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各项限制条件,如募集资金金额、持股比例、新增股东人数等。

12、投资方资格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业务资源、竞争优势等,但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3、增资条件:包括募集资金支付要求、职工安置、债权债务、企业存续发展、保证金处置要求、合同签订条件等相关要求。

14、遴选方式:采取竞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之一或组合运用进行遴选。遴选方案包括启动遴选工作的条件、流程、标准、超募或不足情形时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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