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专区 >> 正文
资产转让委托书
2020年09月21日

编号:



资产转让委托书



转让标的名称:



转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转让方在签署协议前,应认真阅读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相关规则了解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依法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并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2.《资产转让委托书》可从沈交所网站交易指南处下载,相关文书材料应采用A4规格的纸张印制或复印。

3.在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所有权证明等复印件时需提供原件备查,并由经办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4.填表时,应认真阅读有关说明或向受理人员咨询。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予以完善。有关文书的签名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以黑色或蓝黑墨水工整地填写。对字迹潦草、书写或打印不清、难以辨认的,受理人员可以要求重新填写或提交。

5.在项目交割时,因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可能需要补充其它要件,请予以谅解。

6.当转让标的资产范围与评估报告不一致时,应需提供转让清单。

7.甲方应在本合同的签署栏中如实提供联系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及传真等信息(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并签字确认。

乙方向甲方上述确认地址/方式发出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的,以快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甲方已签收;以电子邮箱的形式发送的,乙方需要通知的信息发送至甲方指定的电子邮箱达三日,即视为甲方已经收到并了解邮件内容,送达完成。

8.如想获得更多有关资产交易相关业务咨询信息,可登录沈交所网站http://www.sprtc.com或拨打电话024-23780910,23780970咨询。


资产转让委托书

甲方(委托方)名称:

乙方(受托方)名称: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作为转让方将标的资产,即委托乙方进行转让。双方就委托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1.自愿将转让标的信息委托乙方进行资产转让登记,并作为确认标的交易准确性的法律凭证。经乙方受理登记后,转让标的即具备交易资格;

2.向乙方提供标的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可以就委托事项提出交易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4.对本次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保证对转让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如对转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有瑕疵,明示该瑕疵并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

6.监督乙方是否按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7.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不擅自变更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

8.办理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登记后,保证不就同一标的另行委托其他招标、拍卖、产权交易机构等进行交易;

9. 如协议转让,根据乙方收费标准,此项目应交纳鉴证服务费 万元,由受让方在项目交割前交纳;

如经公开竞价转让标的,根据乙方收费标准,承诺在产权转让项目交割前交纳以下费用(在下列选项中,选择一项划√)

()按照成交金额的__%交纳竞价服务费;

()按照竞价增值部分的__%交纳竞价增值服务费;

甲方如不单独交纳费用,同意乙方在成交价款中扣除;

如经公开竞价转让标的,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__%交纳竞价服务费;

转让项目已征集到受让方后,如项目终结交易,甲乙双方协商收取推介服务费;

10.在标的信息披露登记有效期内,配合乙方组织的交易活动;

11.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有关意向受让方资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1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将(在下列选项中,选择一项划√)

 )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展信息披露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甲方申请终止(周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展信息披露周期,最多延长个周期(周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变更条件,重新披露信息

 )自动终止

13.信息公告期满后,需要审查受让方资格的,在接到乙方的意向受让方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确认意见。

14.甲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电子邮箱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2.受甲方委托进行投融资策划、项目推介、寻找交易意向受让方、组织协议谈判、组织竞价、招投标等与资产转让相关的服务活动;

3.提供代理招商、交易策划服务;

4.为甲方办理登记、信息披露。如征集到受让方,在受让方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纳服务费用后,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及时无息划转交易价款。甲方确认,该等交易价款均不计息,同时,甲方亦放弃对交易价款可能产生的利息的任何主张;

5.信息披露公告在乙方网站等相关渠道发布(如甲方需要,乙方可将转让信息在相关报纸刊登,登报费由甲方负担);

6.对甲方除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7.当项目出现争议或需要中止时,沈交所可以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相关方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三、交易办理期限

信息披露项目产生意向受让方后,原则上应于信息披露截止日后9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内办理完资产转让交割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逾期未能办结,致使交易未能完成,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及行政责任。

四、违约责任

1. 在信息披露登记有效期内,经查甲方及标的单位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信息有虚假现象,乙方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除本委托书第二条7款及第四条1款情况外,协议双方不得单方中止、终结交易,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1.本委托书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自转让标的信息披露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委托书项下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3.本委托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委托书的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资产转让信息披露表

转让标的

名称


地址


转让方名称


信息披露期限(工作日)


转让标的是否存在司法查封、设置他项权利等影响交易的情形

是       □ 否

标的评估

总值


转让底价

万元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监管部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事业单位,社团等

□ 国有参股企业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集体                           □ 外资

□ 民营                           □ 其他

联系人


电话及传真


邮寄地址


电子邮箱


转让标的情况

标的范围是否与评估报告一致


是否另附

转让清单


竞价的选

择方式

□电子竞价   □网络动态报价   □拍卖

□综合评议  □招投标  □其他

交易条件


保证金

设置

保证金金额/比例

万元/ %

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沈交所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沈交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交纳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保证金

处置方式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其他约定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点击下载: 资产转让委托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