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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意向受让委托书
2020年09月19日


编号:              


产权意向受让委托书




转让标的名称:



意向受让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 意向受让方在签署协议前,应认真阅读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相关规则,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依法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并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2.《产权意向受让委托书》可从沈交所网站交易指南处下载,相关文书材料应采用A4规格的纸张印制或复印。

3.在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所有权证明等复印件时需提供原件备查,并由经办人注明“与原件一致”。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4.填表时,应认真阅读有关说明或向受理人员咨询,可参照相关范本填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予以完善。有关文书的签名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以黑色或蓝黑墨水工整地填写。对字迹潦草、书写或打印不清、难以辨认的,受理人员可以要求重新填写或提交。

5.在项目交割时,因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可能需要补充其它要件,请予以谅解。

6.甲方应在本合同的签署栏中如实提供联系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及传真等信息(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并签字确认。

乙方向甲方上述确认地址/方式发出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的,以快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甲方已签收;以电子邮箱的形式发送的,乙方需要通知的信息发送至甲方指定的电子邮箱达三日,即视为甲方已经收到并了解邮件内容,送达完成。

7.如想获得更多有关资产交易相关业务咨询信息,可登录沈交所网站http://www.sprtc.com或拨打电话024-23780910,23780970咨询。


产权意向受让委托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经双方协商,就  意向受让委托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查阅转让方出具的该标的公开资料、了解掌握项目情况;

2.遵守沈交所相关规则,按要求履行相关的规定程序,为转让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保密;

3.符合信息披露公示所要求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并遵守交易条件,保证本次受让不存在欺诈行为,对所填写并提交的各种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委托乙方处理本委托书所述委托事项已获得甲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4.根据乙方收费标准,如协议成交,在产权转让项目交割前向乙方支付鉴证服务费 万元;如经公开竞价竞得转让标的,在产权转让项目交割前按成交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竞价服务费;

5.资格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无息的形式交纳保证金 万元(以到达沈交所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如受让成功,同意将上述保证金无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愿在《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同意乙方将保证金原路径无息退还同时,甲方亦放弃对保证金可能产生的利息的任何主张

6.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同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并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如期参加乙方组织的竞价交易活动,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未按期、按规定参加竞价,视为自动放弃受让权力,同意乙方按约定扣除保证金;

7.提供准确的邮寄地址及通讯方式,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保持通畅。甲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电子邮箱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审核甲方相关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指导填写有关登记表格和文件,及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提供产权转让流程和产权转让规则;

2.按照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产权转让,提供开展产权转让业务的场所和配套的互联网络等设施,提供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网络平台;

3.按项目需要,协助甲方对标的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产权转让方和甲方进行有关洽谈活动;

4.组织竞价交易活动,指导起草产权交易合同;

5.通过沈交所网站将交易结果对外公告;

6.对甲方除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7.在甲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纳服务费用后,为交易双方出具产权转让交易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及时无息划转交易价款。甲方确认,该等交易价款均不计息,同时,甲方亦放弃对交易价款可能产生的利息的任何主张

三、交易办理期限

信息披露项目产生意向受让方后,原则上应于信息披露截止日后9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内办理完产权转让交割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逾期未能办结,致使交易未能完成,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

1.经查如甲方违反沈交所相关规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协议双方不得单方中止或终结本委托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于政府行政审批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标的出让无法继续履行,则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

1.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委托书项下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3.本委托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委托书的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意 向 受 让 方 信 息 表  

名称


所在地区


注册资本

万元(币种:     )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监管部门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实际控股企业

□ 国有事业单位,社团等

□ 国有参股企业  

□ 集体

□ 民营

□ 外资

□ 其他

组织形式

全民所有制

□ 个人  

□ 全民与全民联营

□ 全民与集体联营  

□ 股份制(合作)

□ 国家机关

□ 股份有限公司

□ 集体所有制

□ 外资独资

□ 内部职工

□ 有限责任公司

□ 个体

□ 中外合资

□ 事业法人

统一社会代码


是否为企业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


经济规模


是否国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所出资企业

□  国务院国资委 国资委   □其他

自然人

姓名


国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是否企业管理层


住所


邮寄地址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电话及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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