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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小额资产转让操作规则(试行)
2026年03月20日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小额资产转让

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一定金额以下资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活动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各类参与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沈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沈交所小额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的小额资产转让行为,国资监管部门及国家出资企业要求进场的国有资产交易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小额资产”是指转让底价不高于30万元(含)的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可以根据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自行处置的车辆、生产设备、废旧物资、存货、房屋、低值易耗品等各类资产。

本规则所称“企业小额资产交易”是指转让方按照行政单位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通过沈交所小额资产交易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公开转让不涉及优先权、未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非单价挂牌据实结算、非分期支付交易价款等交易情况简单的小额资产交易行为。

第五条 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的小额资产交易统一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交易资金应当通过沈交所统一结算。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转让小额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转让标的存在共有、抵押、质押、查封、租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转让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相应手续或程序,保证转让标的能够合法转让,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对小额资产(以下简称“转让标的”)具有合法处置权,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转让方应符合其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并履行国有资产转让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首次进行信息公告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按规定程序决策的资产定价结果。

第八条 转让方通过小额资产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后在线提交申请。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向沈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小额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文件;

(二)小额资产转让决策文件及定价依据;

(三)沈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沈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对外发布公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转让方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一条 企业小额资产转让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二条 小额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于项目审核通过后在沈交所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时间自沈交所网站发布次工作日起计算,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小额资产信息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标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基本情况;

(二)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保证金设置、现场查勘要求、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三)动态报价时间、加价幅度等;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转让方不得变更公告内容。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出具文件,按信息披露程序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且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延长公告时间,或在变更交易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转让方延长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延长时间的,公告到期自动终结。

转让方不变更公告内容或仅变更转让底价重新进行公告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小额资产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自动终止,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小额资产转让程序。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合理设置保证金,明确保证金的金额和处置方式。保证金金额一般不高于转让底价的30%。

第四章  受理报名及组织竞价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内,通过沈交所小额资产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后在线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确认已知晓信息披露载明的所有内容,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沈交所的各项交易规则。逾期未交纳或未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所录入的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意向受让方在小额资产交易平台填写的银行账户是交易资金支付的唯一途径。

第二十条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公告时间。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2分钟。动态报价活动的起始价即为项目转让底价。

第二十一条 动态报价活动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所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设定的加价幅度一般不高于转让底价的5%。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即成为当前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报价的竞买人应当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动态报价规则进行报价。

第五章  成交与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动态报价结束后,产生的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沈交所小额资产交易平台当日向交易双方发送《信息披露结果通知书》。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于动态报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沈交所原路径无息返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沈交所开设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沈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受让方应于动态报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受让方支付全部款项后,沈交所通过小额资产交易平台向转让方发送交易价款到账通知,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公告签署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沈交所收到转让方上传的《资产转让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且符合划款条件的沈交所按约定办理划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交易凭证仅作为交易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进行现场查勘,通过小额资产交易平台进行报价即视为认可该现状,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动态报价方式或不了解标的为由,拒绝受让或拒绝付款;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履行交易程序的,转让方有权向沈交所申请重新实施有关交易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为加快交易进行,如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出现,但转受让双方责任界定不清,转让方有权向沈交所申请重新实施有关交易活动,但须以承担重新实施交易活动可能导致的其他方损失为前提,其他方损失按有权界定部门的生效文书或各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准。

第三十条 转让方重新实施交易活动的,应对原交易活动作出终结申请,经沈交所审核后项目终止。

第三十一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各参与方应当自行对所做出的申请、声明及承诺以及其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承担责任。沈交所依据本规则对相关文件形式要求进行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不视为对交易任何一方的主体适格、处置权限完整、转让标的无瑕疵、交易决策及交易参与行为等承担责任,交易各参与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三十二条 各参与主体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该账户在交易平台实施交易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其真实意愿。相关人员应对参与交易活动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对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技术)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网络竞价中断或竞价结果异常的,由沈交所与转让方协商后,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同时沈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涉及优先购买权、对意向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单价挂牌以实际数量结算、分期支付交易价款或初始挂牌价格30万元以上但经降价后不高于30万元的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十五条 小额资产交易的中止和终结,参照沈交所关于中止和终结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罚没资产或其他专项资产等资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参照本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沈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64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