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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操作细则
2019年03月08日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中组织交易行为,根据沈交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的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条 产权交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沈交所按照公告确定的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交易。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按照《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动态报价竞价方式的,按照《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拍卖方式的,按照《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按照《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其他竞价方式的,由沈交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交易双方按照意向受让方的报价直接签约。

第五条 受让方(投资方或承租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安置;

(五)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七条 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八条 沈交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沈交所依据交易双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条 沈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各方主体适格、处置权限完整、交易涉及产权无瑕疵、交易各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相关事项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沈交所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无法通过协调解决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司法裁定处置。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沈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