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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2019年03月0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网络竞价行为,依据《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交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沈交所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会同转让方制定该项目网络竞价须知(以下简称“竞价须知”)后,通过沈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意向受让方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为多次报价。

本办法所称的意向受让方,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沈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获得资格确认,交纳保证金,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沈交所的组织下,意向受让方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沈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多次递增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涉及法定优先购买权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竞价须知的相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五条 沈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在确定意向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沈交所依据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会同转让方完成竞价须知的制作。

竞价须知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及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须知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承诺接受竞价须知约定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沈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沈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自行报价。

第九条 沈交所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期限,其中自由竞价期一般不少于10分钟,限时竞价周期一般不少于2分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每次加价应当为竞价须知确定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条 报价时间截止,当前报价方即为最高报价方。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由沈交所根据产权转让项目特点,制订专项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出现竞价须知或专项实施方案中规定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将被作为违约金扣除。

第十三条 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实物资产的网络竞价活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