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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2019年03月0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中出具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沈交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沈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各类产权交易通过沈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投资方或承租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沈交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到沈交所领取。

  第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沈交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有权力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第三条规定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沈交所不得对转让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沈交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沈交所专用印章。

  第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各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致使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且经确认属实的,沈交所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并予以公告。

沈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结果、交易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沈交所为出具交易凭证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各方主体适格、处置权限完整、交易涉及产权无瑕疵、交易各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沈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3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