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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2019年03月0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沈交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转让方是指产权交易和资产转让项目中转让方、增资项目中的增资企业及出租项目中的出租方;本细则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产权交易和资产转让项目中(意向)受让方、增资项目中的(意向)投资方及出租项目中的(意向)承租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和其他委托沈交所进行资金监管的资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意向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和沈交所有关规定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沈交所交易规则和交易约定,履行交易义务和交易承诺的货币资金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的经济保证。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沈交所向委托方支付用于受让交易标的的货币资金。

履约保证金是相关交易主体按合同约定由沈交所进行资金监管的,用于保证其遵守交易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货币资金。

交易服务费是相关交易主体因沈交所提供交易、咨询、策划、资金监管等相关服务,向沈交所交纳的费用。

第四条 交易保证金按照《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履约保证金根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执行。相关交易主体对履约保证金处置和退还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沈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的交易资金准确、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沈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七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沈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九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沈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沈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沈交所提出申请,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沈交所指定结算账户,沈交所根据客户需求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信息披露公告对交易价款有特殊要求的,按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执行。

(二)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沈交所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十三条 上述交易资金不计息,沈交所不予支付留存利息等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他方代为收付。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沈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4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