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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相关问答
2023年05月18日

目   录

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咨询

2、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适用范围的咨询

3、 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

4、 重要子企业国资交易审批

5、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资产划转

6、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几点咨询

7、 国有独资企业向子公司增资问题

8、 央企股权转让事宜咨询

9、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效力问题

10、 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是否需要进场

11、 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

12、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13、 央企集团下的子公司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母公司是否需要申报国资委批准?

14、 如何理解非公开协议增资条件中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5、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系统内部划转是否定义为无偿?

16、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哪些情形?

17、 无偿划转企业改制公司如何操作?

18、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

19、 咨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有效性

20、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规定是否有效

21、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政策咨询

22、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是否还有效?

23、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的理解

24、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咨询



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咨询

问题描述: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且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是否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是否需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2022-09-26)

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适用范围的咨询

问题描述: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中得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二十一条: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面提到的主体分别是产权和实物资产,主要想咨询: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事项中涉及“负债”,是否可同等适用该条款来进行无偿划转?还是有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

回复意见:根据无偿划转相关规定,无偿划转对象包括产权和实物资产,如划转产权涉及负债,可依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相关条款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2022-08-11) 

3、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

问题描述: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情形有哪些?

回复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为更好推动国有企业之间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2022年5月16日,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增加了涉及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规范的是转让方,因此,《通知》第一条中“政府”是指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同级或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协议转让事项由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2022-08-03)

4、重要子企业国资交易审批

问题描述: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是否均须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回复意见:32号令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为促进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涉及上述企业的产权在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仍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形中,涉及进场交易的,应在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的必要性、公司股权结构安排等进行审核后,转让方(增资标的企业)再通过产权市场正式披露信息。(2022-08-03)

5、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资产划转

问题描述:《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是否适用于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划转和实物资产划转?

回复意见:第五条中“企业产权”包含上市公司股份,涉及实物资产划转可参照执行。(2022-08-03)

6、《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几点咨询

问题描述:39号文涉及到在不同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第一条:“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1.请问哪些属于“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细则? 2.请问“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的审批单位为何?是同级国资监管部门还是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即可?

回复意见: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均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落实本级政府部署要求;(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进行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过程中,需要实现资源重组目标,或者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由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2022-06-09)

7、国有独资企业向子公司增资问题

问题描述:请问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可以以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相关的负债、人员(即固定资产、负债、人员一并打包出资)作为增资的实物出资向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回复意见: 国有企业可以以实物资产向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并履行审计评估程序。(2022-04-14)

8、央企股权转让事宜咨询

问题描述: 1.国资委是否把一批央企作为试点单位,这些单位转让其子公司、孙公司的国有资产时不需要国资委的审批,只要这些央企自己审批就可以了?是否有公开的文件依据? 2.国资委是否有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二字开头的国资控股公司,如果它们的股权被完全出售给了民企,则要求这个原国资控股公司在股权出让后的三个月内变更名称,把“中国”二字去掉?是否有公开的文件依据?

回复意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余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国家出资企业制定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2021-12-31)

9、《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效力问题

问题描述:请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是否现行有效?同时,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是否还有其他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

回复意见: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为现行有效文件。此外,涉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和《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2021-12-06)

10、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是否需要进场

问题描述:我想咨询一下国有股东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公司的相关问题,具体如下: 1.国有股东能否以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所投资的公司?2.国有股东以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所投资公司时,是否需要进场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目的是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保国有股权保值、增值。若允许国有股东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公司,且无需进场交易的话,那么是否会为国有股权转让提供了规避进场交易的途径? (即国有股权拟全部转让时,可以通过国有股权定向减资实现退出后,该公司再以增资等方式引入新的股东,这样无需进场交易,而实质上是进行了国有股权的转让)

回复意见:公司减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根据您所述事项,国有股东退出所投资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 (2021-12-02)

11、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

问题描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请问上述“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是被转让股权的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值,还是转让方账面上所记载的经审计的被转让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的净资产值(账面价值)?

回复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中“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值。(2021-11-30)

12、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问题描述:国有非独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遵循哪些规定?

回复意见:国有非独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和《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规定执行。(2021-11-17)

13、央企集团下的子公司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母公司是否需要申报国资委批准?

问题描述:集团公司为央企(国有控股),受国资委监管,其下设一家全资子公司A,全资子公司A与其他企业(包括集团内部的其他子公司、外国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多家合作企业。先为了集团内部股权架构的调整,拟计划将全资子公司A在其他合作企业中所持的股权以0元对价转让给集团公司。请问在办理工商变更之前,是否需要申报国资委批准?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无偿划转产权的申报程序?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的规定,如集团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其子公司所持股权变动不适用无偿划转相关规定。(2021-02-08)

14、如何理解非公开协议增资条件中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问题描述:如何理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如何理解本条款中的特定投资方和战略合作伙伴?国家出资企业与投资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可以理解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吗?

回复意见:国家出资企业与投资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不属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形。 (2020-12-10)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系统内部划转是否定义为无偿?

问题描述: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件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描述:“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请问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系统内由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母公司向其分公司划转,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子、母公司(子分公司)之间调拨,是否还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我公司为成立于1958年的某央企(简称A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简称B公司),2008年,A公司成立其非独立法人机构的分公司(简称C公司)。多年来,B公司与C公司一直以“两块牌子,一套机构人马”的方式运营。现根据公司内部建设需求,需将于B公司名下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调至A公司,随后再下调至C公司。此宗地为2010年A公司出资以B公司名义购置。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请问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系统内部划转,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增税相关税费?

回复意见: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 239号)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无偿划转的依据。有关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建议咨询税务主管机关。(2020-11-19)

16、《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哪些情形?

问题描述:您好!请问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若被划转企业并非国有独资企业(有两家国有独资企业股东,有一家民企股东),可否将两家国有独资企业股东所持股权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即《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上述情形?谢谢!

回复意见: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可以无偿划转所持有的国有产权(包括持有的非国有独资企业产权)。(2020-11-05)

17、无偿划转企业改制公司如何操作?

问题描述: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请问这里的国有独资企业是否指所有的企业还是指央企? 拟无偿划转的企业是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珠海分院,商事主体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是否需要先改制成公司? 盼复!谢谢

回复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应依法改制为公司。(2020-11-05)

18、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

问题描述:我想咨询并求证下:央企集团公司的两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经过审计和评估吗? 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可以不经过资产评估,但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的报告或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 希望求证上述本人的查询结果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希望告知正确的答案。

回复意见: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2020-11-04)

19、咨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有效性

问题描述:你好,我想咨询下《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目前是否仍然有效?谢谢!

回复意见: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目前仍然有效。(2019-07-15)

20、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规定是否有效

问题描述:《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是否有效,其中第一条和第四条均要求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那么,《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否依然有效?

回复意见: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已宣布失效,2016年6月印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其内容进行了吸收,《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第一条和第四条涉及的306号文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32号令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等条款中。(2019-05-22)

2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政策咨询

问题描述: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是否可以将国有独资公司的部分产权无偿划转给事业单位?

回复意见: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相关规定,可以将国有独资公司的部分产权无偿划转给事业单位。(2019-05-22)

22、《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是否还有效?

问题描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 2005 239号)现在是否还有效

回复意见:《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 2005 239号)目前仍然有效。(2019-02-25)

2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的理解

问题描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对于该条中第一款,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2、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3、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请问这三点是必须同时满足还是只需要满足一点即可? 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具体指哪些行业和企业?

回复意见:一、这三点需要全部满足即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对于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2018-09-25)

2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咨询

问题描述:鉴于:(1)2016年6月24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我公司现拟对一家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该家公司是“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 请问: (1)仅满足“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一个条件,即须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还是上述子企业同时满足“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条件,才需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如果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需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话,那“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具体有哪些呢? 我公司本次投资有利于促进国家高新科技发展,同时对投资的合规性要求较高。 盼答!

回复意见:1、需要同时满足。2、国资监管机构会针对不同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分类,实际操作中,结合不同企业所处行业和功能分类进行把握。(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