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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竞买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03月08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强业务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正常交易管理秩序,督促交易各方严格遵守交易规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诚信管理(亦称“风险客户”管理)是指沈交所针对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不良行为的竞买人,将其列入“风险客户”名单,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及进行处罚。

  第三条 参与沈交所交易项目的竞买人,如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阻碍交易进程,或出现其他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导致交易各方利益受损的,适用本办法。

  意向受让方、买受人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行为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沈交所竞买人诚信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参与沈交所交易项目的竞买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风险客户”名单:

  (一) 竞买人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受让资格,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交易合同签订的;

  (二) 竞买人在参与竞价的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手段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委托人利益受损的;

  (三) 竞买人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方式,对转让方、沈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的;

  (四) 竞买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规则及信息披露中关于受让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或约定,提供虚假资料或进行虚假陈述,隐瞒真实身份的;

  (五) 竞买人采取不正当方式,妨碍公平交易,扰乱交易秩序,无故阻碍交易进程或拖延交易合同签订的;

  (六) 竞买人违反交易规则及交易合同约定无故拖延或阻碍标的交割的;

  (七) 竞买人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及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后,出现重大变化,丧失受让资格,致使交易进程无法推进或无法达到交易合同履行目的,并拒绝或拖延交易各方协商的;

  (八) 竞买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

  (九) 竞买人违反交易规则及交易委托合同的约定,与转让方私下成交,或恶意拖欠交易服务费的;

  (十) 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沈交所交易规则的行为的。

  第六条 “风险客户”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信息申报。

  (二) 调查审核。

  (三) 审议决定。

  (四) 管理实施。

  第七条 对被列入“风险客户”的竞买人,根据情节轻重,沈交所有权按照经调查审核确定的最终处理意见,对其处以三年内禁止参与沈交所全部或部分项目受让的处罚。

  第八条 曾被列入“风险客户”的竞买人再次被列入“风险客户”或者在“风险客户”管理期间扰乱交易秩序、阻碍交易进程的,沈交所有权依据第七条规定予以加重处罚。

  第九条 列入“风险客户”的竞买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沈交所批准,可以解除对其“风险客户”的处罚措施:

  (一) 被列入“风险客户”名单的处罚措施期满的;

  (二) 对被列为“风险客户”的竞买人,在接到“风险客户”处罚措施决定后,及时进行整改,积极消除不利影响,经其申请的;

  (三) 出现其他情形对其进行“风险客户”管理已无必要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沈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