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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019年03月08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完善服务功能,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政府定价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5]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类别包括推介服务费、鉴证服务费、竞价服务费、竞价增值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推介服务费是指项目经过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信息披露、项目展示、市场推广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后转让方需交纳的费用;鉴证服务费是指沈交所组织签订交易合同、进行交易鉴证、档案保存后,由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共同向沈交所支付的基础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综合评议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费用;竞价增值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综合评议等)成交的项目,按照溢价部分的一定比例,由转让方支付的费用, 已约定支付竞价服务费的不再支付;其他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项目策划、现场管理、财务顾问、资金托管、法律咨询等服务,委托方应支付的费用。

二、推介服务费收费标准。以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价格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段累进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意向受让价格(万元)

服务费率(%)

备注

1000(含)以下

0.5

最低收取3000元人民币

1000-5000(含)

0.3


5000-10000(含)

0.1


10000以上

0.05


三、鉴证服务费收费标准。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段累进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产权及资产类项目

成交金额(万元)

服务费率(%)

备注

1000(含)以下

1.2

最低收取3000元人民币

1000-5000(含)

0.9


5000-10000(含)

0.7


10000以上

0.4


2.增资扩股类项目

成交金额(万元)

服务费率(%)

备注

5000(含)以下

0.5

最低收取3000元人民币

5000-10000(含)

0.4


10000-50000(含)

0.3


50000以上

0.2


3.权益性资产(出租)类项目

对于权益性资产(出租)类,资产使用方(承租方) 按照不超过使用(租赁)期合同金额的2%交纳,使用(租赁)期在5年(含)以下的,原则上不超过首年平均月租金或使用费;使用(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首年平均月租金或使用费的2倍。

四、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经事先协商支付。

五、竞价增值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竞价增值部分的10%,经事先协商由转让方支付。

六、其他服务费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

七、本办法由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