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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行政事业单位特许经营权交易操作规则
时间:2023-04-1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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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交易行为,保障特许经营权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特许经营权交易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沈交所发布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息并公开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活动。

第三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交易活动的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特许经营权转让申请

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应具有特许经营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条 特许经营权转让方提出特许经营权转让申请,应向沈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主体资格类

1、特许经营权转让方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

(二)审批及决策类

3、特许经营权转让项目申请及审批文件;

4、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5、估值文件;

(三)其他资料

6、《特许经营权转让委托书》

7、特许经营权明细表或审批表、转让公告、权属文件复印件(如需);

8、所转让特许经营权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9、沈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沈交所依据特许经营权转让方的申请,将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息在沈交所网站进行披露,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九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多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遴选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条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的,应按照《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应在信息披露申请前,向沈交所提交评议办法,明确评议原则、标准、权重和方法。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可以根据特许经营权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特许经营权受让条件及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在提出特许经营权转让申请时可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 沈交所对特许经营权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 披露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息

第十 沈交所依据特许经营权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沈交所网站披露之日为起始日,按工作日计算,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十 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息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的所在地、特许范围、权属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形式、特许经营条件、特许经营所承担义务、转让底价及其支付方式、交易保证金及处置方式、特许经营权期限、受让方选定方式等。

第十 特许经营权转让方不得无故在信息披露期间变更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息中披露的内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披露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披露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权转让方不得无故在信息披露期间取消所披露信息,如确需取消的,应经原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特许经营权转让标的相关资料。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条 在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权转让委托书》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特许经营权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动自行终结,沈交所将书面告知特许经营权转让方。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内向沈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按照特许经营权转让方设置的保证金条款交纳保证金,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 。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沈交所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

1、特许经营权意向受让委托书》;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沈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

1、特许经营权意受让委托书》;

2、意向受让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沈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允许两家及两家以上机构或自然人联合受让的需在提供上述相应要件基础上,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第二十三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沈交所对《特许经营权意向受让委托书》及受让材料进行登记,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沈交所应将初审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并由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意向受让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提供合理理由。

第五章 组织签约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沈交所按照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在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息披露中选择的遴选方式确定受让方。沈交所依据遴选结果,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的,沈交所可以组织双方协议成交。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价款及收取方式、交易价款调整约定;

  (三)特许经营权期限;

  (四)押金条款;

(五)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终止条款;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等。

第六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签订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按照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沈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签订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3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用,沈交所对特许经营权转让材料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条 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特许经营权转让标的名称、特许经营权标的评估结果、特许经营权转让底价、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资产特许经营权交易活动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可以向沈交所提出申请,由沈交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沈交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判断是否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

第三十二条 沈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各方主体适格、处置权限完整、特许经营权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三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由沈交所存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沈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规则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