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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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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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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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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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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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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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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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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56 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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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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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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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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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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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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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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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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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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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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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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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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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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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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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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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9日 国办发[2005]6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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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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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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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30日 财政部令第35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 财政部令第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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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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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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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4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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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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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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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 政 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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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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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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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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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全省国资国企改革专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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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国资国企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加快推进全省国资国企改革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为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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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8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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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沈财教〔200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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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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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8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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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沈财教〔2008〕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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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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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8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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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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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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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4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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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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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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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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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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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财政部对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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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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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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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在全国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明晰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关系,摸清国有金融资本家底,明确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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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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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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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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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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