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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2023年03月0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沈交所”)进行的各类资产转让动态报价活动,依据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操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交所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各类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与动态报价活动各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沈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各类资产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标的”)信息在沈交所网站进行发布,竞买人通过沈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标的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自由报价期自标的信息在沈交所网站发布之时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1分钟。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自由报价期内提出受让申请,经沈交所审核通过后并按公告要求时限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 沈交所是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者,为动态报价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沈交所确定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周期的期限。

第七条 动态报价方式

1、竞价专场动态报价(多标的):项目披露期间即开始自由报价阶段,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后,可以对该专场内所有标的进行报价,但一份保证金只能对一个标的进行最高报价,即竞买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个数不能多于所交保证金的份数,一份保证金只能成交一个标的,一旦成交后交易系统将自动终止对以后其他标的的报价。

2、竞价专标动态报价(单标的):项目披露公告期间即开始自由报价阶段,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并取得意向受让资格后,仅可对该标的进行报价,并须在动态报价期间报出底价。

第八条 竞买人需认真阅读并遵守沈交所制定《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等文件。

第九条 竞买人取得动态报价系统的有效用户名及密码,即可参加相应标的的动态报价活动。

第十条 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一条 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沈交所通知受让方办理后续交易手续。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按沈交所通知的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及相关交易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交纳成交价款和竞价服务费用后,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沈交所有权终结该标的动态报价活动:

(一)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标的损毁或灭失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动态报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沈交所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