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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全省国资国企改革专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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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国资国企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加快推进全省国资国企改革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为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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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8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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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沈财教〔2008〕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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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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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8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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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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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日渐加强,但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还有一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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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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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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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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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4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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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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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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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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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境外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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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境外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0]81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境外资产和财务管理,确保境外国有金融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现就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金融企业)境外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金融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境外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充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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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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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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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8年6月30日)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国有金融资本规模稳步增长,实力日益壮大,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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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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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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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6]122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股权管理效率,现就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和完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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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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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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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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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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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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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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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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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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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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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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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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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等中央文件要求,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深层次结合,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组织体系 (一)创新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形式。鼓励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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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4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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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9]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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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财政部门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做好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运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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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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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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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网络竞价行为,依据《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交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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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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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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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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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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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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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须知依据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实施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适用于沈交所组织的动态报价及网络报名等产权交易活动。 二、参加动态报价及网络报名的有关各方均应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内容并严格遵守。 三、竞买人在意向受让登记或网络报名时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所有登记及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联系方式无误,并保持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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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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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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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中出具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沈交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沈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各类产权交易通过沈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投资方或承租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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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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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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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第54号)、《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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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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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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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第54号)、《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转让,是指资产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沈交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转让资产的活动。 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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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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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报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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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使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报名系统),网络报名系统是为参与项目的意向受让方提供网络报名、资质审核、网络报名项目查询等服务的平台。请意向受让方参照以下指南进行网络报名操作。 一、 网络报名流程 二、 操作演示 1.登录www.sprtc.com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点击网站右侧“网络报名”按钮。 2.因安全升级, 2021年12月10日前已注册用户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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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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